耐火云母帶的一般技術要求 耐火云母帶是由玻璃織物或塑料薄膜與粉云母或合成云母,經耐高溫樹脂膠浸漬粘合制成的電氣絕緣材料,其熔點為1200~1300℃,該產品用作電纜的耐火絕緣層,以保證在著火后的一定時間內電纜能繼續運行。對于耐火云母帶的選用應以實際要求為基礎,實際要求所選用的耐火云母帶應符合耐火電纜耐火特性的要求。
a) 耐火云母帶的生產工藝應符合國際電工IEC 371-3- 8:1995標準
b) 耐火云母帶標稱厚度從0.05mm-0.15mm云母帶。
c) 耐火云母帶的成品每卷從頭到尾應是同樣的品質,都應符合標準的要求。
d) 耐火云母帶表面應無諸如氣泡、針眼、折痕之類的缺陷。
e) 它是以柔軟狀態成卷地供給用戶的,成卷供應的耐火云母帶應能連續開卷應容易分離,無粘連現象。
f) 耐火云母帶的耐火特性:當前的耐火云母帶沒有耐火的測試方法。然而,經驗已經顯示出耐火云母帶能用于設計正確的耐火電纜線,耐火云母帶用于設計正確的電纜線應能通過GB19216-2003/IEC 60331-21:1999《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》耐火試驗的要求。
J)耐火云母帶的存放:
耐火云母帶應用塑料袋密封,放在木包裝箱或紙包裝箱中。
耐火云母帶的應貯存在具有防潮設施、通風、干燥的庫房中。
耐火云母帶從出廠日期算起貯存期為六個月。超過貯存期經檢驗合格仍可使用。
5、耐火電纜的耐火試驗方法及標準
耐火電纜的耐火試驗方法及標準已由上海電纜研究所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部門起草,已于2003年6月24日發布,2004年02月01日實施的GB19216-2003/IEC 60331-21:1999《 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鹼》,同時在實施之日起代替原國家標準GB /T 12666.6《電線電纜燃燒試驗 第6部分:電線電纜耐火特性試驗方法》。原國家標準GB /T 12666.6是等效采用IEC 60331:1970**版制定的。為了使試驗裝置能夠用于電力、控制、數據電纜和光纜的試驗,1999年新版IEC60331增加了第21、23、和25部分,為適應國際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的需要而重新制定了標準。本標準共分為四個部分: 第11部分:試驗裝置 - 火焰溫度不低干750℃的單獨供火
第21部分:試驗步驟和要求 - 額定電壓0.6/1.0kV及以下電纜
第 23部分;試驗步驟和要求-數據電纜
第25部分:試驗步驟和要求-光纜
根據GB19216-2003/IEC 60331-21:1999《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 第21部分:試驗步驟和要求 - 額定電壓0.6/1.0kV及以下電纜》標準規定:
a) 火焰溫度不低于750(+50)℃。
b) 對試驗制備規定:取長約1 200 mm的成品電纜為試樣,并把每端約100 mm的護套或外護層剝除。在電纜的每一端,應適當地處理每根導體以便進行電氣連接,并且應分開露出的導體以免相碰。
c) 對連續性檢查裝置的規定:在試驗過程中,用作連續性檢查的電流應通過電纜全部導體,該電流由一臺三相星形連接的變壓器或單相變壓器(組)提供,變壓器應有足夠容量使達*大允許泄漏電流時仍可保持要求的試驗電壓。在試樣的另一端,每根導體或每組導體連接適當的負載和指示裝置(如燈泡)使形成電流。
注:在試驗電壓下,通過每根導體或每組導體的電流以0. 25 A為宜。
d) 對供火時間的規定:供火時間應在相關的電纜標準
中規定。如果沒有,推薦供火時間為 90 min。之后應熄滅火焰,但應對電纜試樣繼續供電15min。既總的試驗時
間應為供火時間加15 min的冷卻時間。
e) 對于合格判據規定 :具有保持線路完整性的電纜,只要在試驗過程中
保持電壓,即沒有一個熔斷器或短路器斷開;
導體下斷,即燈泡一個也不熄滅.
6、應用前景
由于設計和規范的制訂和修訂工作沒能跟上,導致耐火阻燃電纜的使用和推廣一直進展不快,近幾年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,國家對防火工作的逐漸重視,人們的 **意識的逐步提高。為了提高電器線路的**等級,減少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國家建設部、公安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相繼頒布了一些電氣設計規范,并明確規定在一些重要的電器線路或場所宜采用耐火電纜,我國及世界其他國家對阻燃、耐火電線電纜產品的需求量正在逐年呈上升趨勢,尤其對耐火電纜的需求增加更是,總之為了確保公共場所等重要場合的消防**問題應大力推廣選用耐火阻燃、低煙無毒對環境無污染的耐火電纜。